关于依法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j9九游会登陆
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正常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依法及时准确处置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依法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应当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合法形式,以理性方式逐级向机关、单位提出自己的信访事项。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二、信访人实施下列行为,经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无效,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以及公共场所采用拉横幅、打标语、喊口号、统一着装、堵大门等方式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或者管制器具;
(三)侮辱、诽谤、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占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及财物;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肢体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在信访接待和机关、单位办公等场所摆放花圈、骨灰盒、遗像、祭品,焚烧冥币或者停放尸体等行为;
(六)在信访接待等场所有违背公序良俗行为;
(七)策划、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越级走访或者多人就同一信访事项到信访接待场所走访,拒不按照《信访工作条例》规定推选代表,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扰乱公共秩序;
(九)信访事项处于信访程序、法律程序办理中或审判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判决、裁定、调解等法律文书生效后,信访人拒不依照法定程序请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或者诉求已经解决、信访程序终结后,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执意缠访、闹访、反复登记或者通过网络平台、书信等方式投诉;
(十)使用他人身份证件冒名从事信访活动;
(十一)对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或者已作出息访承诺并实际接受相应补偿、救助,信访人仍就同一信访事项缠访闹访;
(十二)利用重要节日、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等敏感节点进京去省制造影响;到重大活动、重要会议举办地信访;到非信访接待场所滋事扰序,到国家信访局、省信访局缠访闹访、反复登记或者通过网络平台、书信等方式反复登记投诉;以滞留北京其他非信访接待场所再次信访为要挟,向属地党委政府或涉事单位施压;
(十三)以采取极端行为、持续缠访闹访、反复登记或者通过网络平台、书信等方式反复登记、投诉等方式谋取非法利益;
(十四)通过网站、论坛、微博、博客、短视频、微信、抖音等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煽动非法聚集、游行、示威活动,扬言实施爆炸、放火、投放危险物质或自伤、自残、自杀等;
(十五)以信访事项具有合理因素为由,向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相关单位和组织提出超出政策范围之外的高额补偿或赔偿诉求,通过反复走访、投诉、写信等行为进行缠访闹访;
(十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三、对于初次在信访活动中,实施违法行为且情节轻微的行为人,经教育、劝阻能够明确表示不再违法信访并具结悔过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对经公安机关教育、警告、训诫或者制止后,仍实施违法行为的;对信访事项已依法终结或已签订息访承诺后,仍实施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严肃处理。对策划、煽动、串联违法信访活动的组织者、骨干人员,依法严惩。
特此通告,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宿州市人民检察院
宿州市公安局 宿州市司法局
宿州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