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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力泰(300225):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j9九游会登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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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9
【商业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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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金力泰: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225 证券简称:金力泰 公告编号:2023-071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2月3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2),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32023003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2023年12月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证监处罚字〔2023〕28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袁翔先生、严家华先生、景总法先生、汤洋先生、隋静媛女士: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力泰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本局调查完毕,本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本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金力泰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0年5月,金力泰成立全资子公司上海金力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力泰实业),由其参与浙江运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运发)主导的虚构“黄金贸易业务”。2020年5月至2021年7月,金力泰实业与下游客户累计订立41份黄金销售合同,合同金额总计15.09亿元;相对应,金力泰实业与浙江运发等上游供应商订立41份黄金采购合同,合同金额总计14.85亿元。贸易标的为1kg/个、au9999的定制金条。上述业务以贸易为名,实质为资金融通业务,金力泰实业与上游供应商、下游客户签订购销合同,上下游实际均由浙江运发指定,相关物流、资金形成闭环,金力泰实业实际只履行垫资义务,赚取资金使用费。
金力泰未披露参与“黄金贸易业务”的真实情况,将上述“黄金贸易业务”涉及的相关黄金制品计入存货,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财会〔2006〕3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关于存货的定义和确认条件,涉嫌虚增2021年末存货25,798.96万元,占2021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28.32%,导致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金力泰将上述业务形成的购销差额计入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财政部令第76号)第十六条关于企业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进行会计核算的要求,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四条第一款关于收入确认的条件,涉嫌虚增2022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1,038.99万元,占2022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的6.11%,导致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会议相关材料、相关合同、业务开展明细表、相关情况说明、银行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局认为,金力泰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袁翔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在担任公司总经理和董事长以后,袁翔未及时组织公司依法披露金力泰实业参与浙江运发主导的虚假“黄金贸易业务”。在签署确认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中,袁翔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是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严家华作为公司时任副总经理,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严家华直接策划金力泰参与浙江运发主导的虚假“黄金贸易业务”,并担任金力泰实业执行董事。2019年12月至2021年8月,严家华曾任金力泰财务总监,在此期间金力泰一直将虚假贸易形成的购销差额计入收入。在签署确认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中,严家华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为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景总法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景总法曾经担任金力泰董事长兼总经理,在此期间,金力泰引入虚假“黄金贸易业务”,并一直将虚假贸易形成的购销差额计入收入。在签署确认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中,景总法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是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汤洋作为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汤洋参与公司引入“黄金贸易业务”的集体决议,但未组织披露公司参与的“黄金贸易业务”的真实情况。在签署确认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中,汤洋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是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隋静媛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依法负有保证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隋静媛未对存货大幅增加的情况采取进一步有效核实措施。
在签署确认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中,隋静媛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是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拟决定:
一、对金力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二百万元罚款;
二、对袁翔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三、对严家华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四、对景总法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五、对汤洋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六、对隋静媛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本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本局复核成立的,本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本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涉嫌虚增2021年末存货25,798.96万元,占2021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28.32%;涉嫌虚增2022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1,038.99万元,占2022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的6.11%。经公司初步测算,若追溯调整公司相应报告期的财务报表,上述事项未对公司2021年度、2022年第一季度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产生影响,即影响额为0元。
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情形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或第五条所述情形,也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0.3.1条规定的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及第10.5.1条、第10.5.2条、第10.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最终处罚结果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4、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5日
证券代码:300225 证券简称:金力泰 公告编号:2023-071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2月3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2),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32023003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2023年12月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证监处罚字〔2023〕28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袁翔先生、严家华先生、景总法先生、汤洋先生、隋静媛女士: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力泰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本局调查完毕,本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本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金力泰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0年5月,金力泰成立全资子公司上海金力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力泰实业),由其参与浙江运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运发)主导的虚构“黄金贸易业务”。2020年5月至2021年7月,金力泰实业与下游客户累计订立41份黄金销售合同,合同金额总计15.09亿元;相对应,金力泰实业与浙江运发等上游供应商订立41份黄金采购合同,合同金额总计14.85亿元。贸易标的为1kg/个、au9999的定制金条。上述业务以贸易为名,实质为资金融通业务,金力泰实业与上游供应商、下游客户签订购销合同,上下游实际均由浙江运发指定,相关物流、资金形成闭环,金力泰实业实际只履行垫资义务,赚取资金使用费。
金力泰未披露参与“黄金贸易业务”的真实情况,将上述“黄金贸易业务”涉及的相关黄金制品计入存货,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财会〔2006〕3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关于存货的定义和确认条件,涉嫌虚增2021年末存货25,798.96万元,占2021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28.32%,导致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金力泰将上述业务形成的购销差额计入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财政部令第76号)第十六条关于企业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进行会计核算的要求,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四条第一款关于收入确认的条件,涉嫌虚增2022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1,038.99万元,占2022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的6.11%,导致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会议相关材料、相关合同、业务开展明细表、相关情况说明、银行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局认为,金力泰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袁翔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在担任公司总经理和董事长以后,袁翔未及时组织公司依法披露金力泰实业参与浙江运发主导的虚假“黄金贸易业务”。在签署确认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中,袁翔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是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严家华作为公司时任副总经理,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严家华直接策划金力泰参与浙江运发主导的虚假“黄金贸易业务”,并担任金力泰实业执行董事。2019年12月至2021年8月,严家华曾任金力泰财务总监,在此期间金力泰一直将虚假贸易形成的购销差额计入收入。在签署确认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中,严家华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为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景总法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景总法曾经担任金力泰董事长兼总经理,在此期间,金力泰引入虚假“黄金贸易业务”,并一直将虚假贸易形成的购销差额计入收入。在签署确认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中,景总法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是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汤洋作为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汤洋参与公司引入“黄金贸易业务”的集体决议,但未组织披露公司参与的“黄金贸易业务”的真实情况。在签署确认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中,汤洋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是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隋静媛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依法负有保证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隋静媛未对存货大幅增加的情况采取进一步有效核实措施。
在签署确认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中,隋静媛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是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拟决定:
一、对金力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二百万元罚款;
二、对袁翔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三、对严家华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四、对景总法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五、对汤洋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六、对隋静媛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本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本局复核成立的,本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本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涉嫌虚增2021年末存货25,798.96万元,占2021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28.32%;涉嫌虚增2022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1,038.99万元,占2022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的6.11%。经公司初步测算,若追溯调整公司相应报告期的财务报表,上述事项未对公司2021年度、2022年第一季度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产生影响,即影响额为0元。
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情形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或第五条所述情形,也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0.3.1条规定的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及第10.5.1条、第10.5.2条、第10.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最终处罚结果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4、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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