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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晋中债 (175110): 晋中市公用基础设施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行使“20晋中债”发行人赎回选择权的提示性公告-j9九游会登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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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20晋中债 : 晋中市公用基础设施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行使“20晋中债”发行人赎回选择权的提示性公告
债券代码:175110 债券简称:20晋中债

晋中市公用基础设施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行使
“20晋中债”发行人赎回选择权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发行人决定行使发行人赎回选择权
? 债券到期日:2023年 9月 11日
根据《晋中市公用基础设施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20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设定的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行使本期债券赎回选择权。若发行人决定行使赎回选择权,本
期债券将被视为第 3年全部到期,发行人将以票面面值加最后一期利息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本期债券。发行人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若发行人不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将继续在第 4年、第 5年存
续。

公司于 2020年 9月 10日完成“20晋中债”发行,2023年 9月
11日为“20晋中债”的第 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公司决定放弃行使
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并行使“20晋中债”的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20晋中债”进行全额赎回。基于该安排,投资者不再行使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具体情况如下:
1、赎回登记日:2023年 9月 8日。

2、赎回对象:本期债券的赎回对象为 2023年 9月 8日收市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20晋中债”的全部持有人。

3、赎回价格:本期债券赎回的本金总额为人民币 800,000,000.00
元,兑付第 3个计息年度利息总额为人民币 36,000,000.00元,本息总金额为人民币 836,000,000.00元。

4、赎回程序:公司于本公告中明确公司决定行使本期债券的发
行人赎回选择权,通知“20晋中债”持有人有关本期债券赎回的事项。

公司拟将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进行全额赎回,并将在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23年 9月 11日)起所有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20晋中债”将全部被冻结。

5、赎回资金兑付日:2023年 9月 11日。

6、赎回资金付款方法:公司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
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

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付、兑息日 2个交易日前将“20晋中债”的本金及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本金及利息。

7、交易: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23年 9月 11日)起,“20
晋中债”将停止交易。本期债券赎回完成后,“20晋中债”将于 2023年 9月 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前摘牌。

8、关于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
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①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②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③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④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
性扣除;
⑤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⑥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2)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 2018年 11月 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
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自 2018年 11月 7日起至 2021年 11月 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2021年 10月 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
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
的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5年 12月 31日,具体政策通知请投资者关注
后续进展。


公司将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做好“20晋中债”赎回事宜的后续信
息披露及本息兑付工作。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tags: 债券 投资 股票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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